河南省涵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711执恢5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环城中段。
法定代表人:夏福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本院在执行(2017)辽071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所有的车辆已评估拍卖,价款已支付给申请人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及投资等情况,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辽071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荣凡
人民陪审员  张 娣
人民陪审员  石 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郭永刚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