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民初3512号
原告:***,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成文,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自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丽,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泉口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平,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玉沙大道8号(元泰未来城)。
法定代表人:黎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火原,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57元,减半收取计2987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显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