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6执保14号
申请人(被保全人):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玉沙大道8号(元泰未来城)。
法定代表人:黎昕,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湖北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鄂96执保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35597.9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日,本院按照房屋价值每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查封了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仙桃市××社区(玉沙大道8号)、元泰未来城项目B1-1、2幢2-1-2701室和位于仙桃市××路××幢××单元××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房屋。后经置换,本院解除了对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仙桃市××路××幢××单元××室××室房屋的查封;查封了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致富路西侧、元泰未来城项目C10幢10-2单元10-2-3204室和仙桃市××社区(玉沙大道8号)、元泰未来城项目商业街B区326室、327室、330室、334室的5套房屋。
2022年3月25日,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已向本院执行款专户汇入130万元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对其位于仙桃市××路××幢××单元××室××.76平方米)和10-1-2803室(124.05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按照查封房屋价值的标准,130万元可以解封26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而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解封房屋的面积为259.81平方米,故其解封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仙桃市××路××幢××单元××室××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雄平
审判员  余培为
审判员  魏天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