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民初2537号
原告:湖北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045XU。
法定代表人:王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平,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0年6月7日,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湖北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湖北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2元,减半收取2331元,由原告湖北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苏 灿
书 记 员 刘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