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02民初733号
原告:***,男,199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宗(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山东国宗(那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木兰镇河楼社区。
被告:西藏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德吉中路16号达孜区荣成大厦4楼A-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MAB02NHH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交通建设工程(西藏)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世邦湿地公园3栋3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BA07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藏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工程(西藏)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2022年7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1元,减半收取计6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刚 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次仁央吉
书 记 员 平措群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