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02民初749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西藏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德吉中路16号达孜区荣成大厦4楼A-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MAB02NHH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交通建设工程(西藏)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世邦湿地公园3栋3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BA07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藏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工程(西藏)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2022年8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7.5元,减半收取计89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晓 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南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