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隆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1237-3号
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济开发区州二十三路东侧、颍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0MA2NJXHY1N。
法定代表人:宫俊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W1LYY7K。
法定代表人:程雪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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