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隆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226民初521号 原告:***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颍上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园二期4号楼4层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WILYY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9458450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颍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经济开发***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TGCUR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颍公司)与被告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安徽颍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隆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方公司、颍鑫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57384502.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约定的年息7%计算,从2022年10月25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隆颍公司就涉案工程在拍卖所得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北方公司、颍鑫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0日,隆颍公司与颍鑫公司就位于颍上县经济开发区的“北方动力新能源二期项目”工程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暂定签约合同价为36400000元。2022年7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公司承包涉案工程的“强电电设计施工、污水处理池设备采购安装工程”项目,并约定合同暂定价为12600000元。2022年7月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公司承包涉案工程的“精装修”项目,并约定合同暂定价为9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北方动力新能源园区二期厂房建设项目”于2021年12月25日正式动工建设,现已竣工,双方在2022年10月10日的《进度款结算审核报告》中确定涉案项目工程款为57384502.96元。工程结算后,颍鑫公司披露出委托代建人北方公司,隆颍公司方知其中因果。因此,隆颍公司有权要求北方公司、颍鑫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支付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隆颍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723元,退回***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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