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首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3民初4656号
原告:四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少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首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首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四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四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递交受理费减、免、缓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冉 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