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马鞍山市鸿炜房地产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1执保597号
申请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07562。
法定代表人:张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6651966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鑫福家园10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2495029W。
法定代表人:林园,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炜房地产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9)皖0521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炜房地产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炜房地产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