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重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思极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嵩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1民初9629号
原告:国网重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锦嘉国际大厦1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519505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思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UN3U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男,198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6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嵩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号火炬大厦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7721563M。
法定代表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C-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00794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网重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思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嵩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国网重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思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重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思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重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思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国网重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思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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