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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吉安驼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6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申请人:吉安驼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吉州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42510640。
法定代表人:巫迪威。
被申请人: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33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165681361。
法定代表人:王传喜。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47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房产。泰和县梅花陂发电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吉安驼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47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烈旗
审 判 员  尹杰婕
人民陪审员  杨学愿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