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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吉安驼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3民初784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爵全,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驼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枫丹白露小区公寓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42510640。
法定代表人:巫迪威,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安吉安驼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多收的施工管理费45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暂扣的工程款70万元和逾期退还的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退款之日止,至起诉日利息为6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企业内部责任承包协议》,被告将都昌县2012年度西区保障房工程(一标)交给原告施工。原告依约在2014年1月17日向被告支付了管理费30万元。被告在收到政府拨付工程款330万元后,迟迟没有将相关款项转入原告账户。2015年9月21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以扣押工程款为手段逼迫原告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管理费为工程标价1.5%即45万元,从工程款中扣除。《协议书》第三条还约定,被告暂扣涉钢管租赁合同案件的涉案金额70万元,若法院判原告不承担责任,则被告应无息退还给原告。钢管租赁合同纠纷案相关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该案已被法院驳回起诉,裁定也于2017年10月6日生效,被告应将该暂扣的70万元退还原告。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还施工管理费45万元及暂扣的70万元工程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吉安驼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吉安驼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虽然在吉安市青原区,但青原区仅仅是其注册地,该公司在青原区并没有办事机构,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一直在吉安市吉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故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邓正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艳
书记员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