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执1399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驼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吉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42510640。
法定代表人:王年根,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执行人吉安驼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民初14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6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安驼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0)赣0802民初1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