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执恢536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吉安驼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吉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42510640。
***申请执行吉安驼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02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下:一、由被执行人吉安驼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730000元,剩余利息及诉讼费申请人自愿放弃。二、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在2020年9月2日支付350000元,剩余380000元在2020年10月15日前付清。三、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付款,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康和根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8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起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长 ***
审判长 罗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