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2943号之一
原告:潍坊海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泰恒大厦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17238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天泽龙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东段北侧商贸城临街商业楼B段20-45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35312028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海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天泽龙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潍坊海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海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海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0元,保全费3900元,均由原告潍坊海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