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25民初1875号
原告:***,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联系电话:189××******。
被告:***小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恩江镇百花洲B栋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96Q5R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电话:137××******。
原告***与被告***小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