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小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小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25民初1875号 原告:***,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联系电话:189××******。 被告:***小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恩江镇百花洲B栋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96Q5R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电话:137××******。 原告***与被告***小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