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4民初3211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真武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亚,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人,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
被告:许兴龙,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人,住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朋,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兴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5693元,减半收取2846.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杨   启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慧书记员熊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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