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文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乌兰察布市文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902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28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文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郝栓花,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蒙古族,39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申请乌兰察布市文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01374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沈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