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7民初2440号
原告:**飞,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甘肃启程德瑞集成房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双塔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段金虎,该公司经理。
被告:***,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原告**飞与被告甘肃启程德瑞集成房屋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飞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飞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贾克霖
书 记 员 申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