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启程德瑞集成房屋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启程德瑞集成房屋发展有限公司、甘肃金港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1002执251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启程**集成房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金港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镇原县。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启程**集成房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港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0民终922号民事裁定书:被告甘肃金港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启程**集成房屋发展有限公4司下剩材料款134462.3元,并按照2020年3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6.2%支付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料款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12元,保全费1273元,共计4585元,由被告甘肃金港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金港原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甘肃金港原实业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甘肃金港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启程**集成房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港原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金港原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甘肃金港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甘肃启程**集成房屋发展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甘肃金港原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启程**集成房屋发展有限公司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甘肃启程**集成房屋发展有限公司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甘肃启程**集成房屋发展有限公司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1002执25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金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