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6784号之三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七巧板广告装饰中心,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景天下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系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七巧板广告装饰中心诉被告景天下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2022年1月11日原告沈阳市辽中区七巧板广告装饰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辽中区七巧板广告装饰中心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辽中区七巧板广告装饰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计减半收取,保全费270元由被告景天下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清)。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