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13860号
原告:**艺彩(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南堤寺东村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景天下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街21号**艺院-39号院-23-1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艺彩(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景天下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艺彩(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