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天下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艺彩(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景天下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13860号 原告:**艺彩(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南堤寺东村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景天下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街21号**艺院-39号院-23-1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艺彩(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景天下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艺彩(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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