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03民初1296号
原告: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87539469K,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现三元区)徐碧街道东乾路109号城发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家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设计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东南设计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南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东南设计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补充协议》,***支付违约金248711.6元;2.***从起诉之日起按日向东南设计公司支付购房款总额0.1%的赔偿金,至该房屋备案、登记注销完毕为止;3.***支付律师费15000元。诉讼过程中,东南设计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3629.98元(从2021年2月13日计至2021年7月16日,期间的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2.***支付律师费15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4日,东南设计公司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向东南设计公司购买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室房产,房屋总价款为1243558元。***于合同签订后,于2020年9月6日支付首付款323558元,此后剩余款项未再支付。后经东南设计公司反复催促,2021年7月5日再次支付100000元,即***在东南设计公司起诉前仅支付了473558元,剩余770000元未付清。东南设计公司起诉后,***又于2021年7月9日支付700000元,2021年7月16日支付70000元,已付清房款。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2款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含国家调整按揭政策等)导致乙方未获得按揭银行贷款或者获得按揭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不足,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甲方付清全部剩余购房款”第五条关于逾期付款的补充约定第1款(3)约定“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本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乙方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万分之六的违约金,且乙方支付所延迟支付的购房款和违约金前,甲方随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虽然***在东南设计公司起诉前后支付了购房款,但是***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全额房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关于逾期付款的补充约定,***应按日向东南设计公司支付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万分之六的违约金。鉴于双方自愿约定的违约金每日为未付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六过高,现东南设计公司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
***未作答辩。
东南设计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发票等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庭审认证,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20年11月14日,东南设计公司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向东南设计公司购买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室房产,房屋总价款为1243558元;***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支付房价款373558元;房价款870000元***向东南设计公司认可的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支付;无论何种原因(含国家调整按揭政策等)导致***未获得按揭银行贷款或者获得按揭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不足,***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东南设计公司付清全部剩余购房款;若***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逾期超过30日的,东南设计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东南设计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本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日向东南设计公司支付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万分之六的违约金,且***支付所延迟支付的购房款和违约金前,东南设计公司随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若因***的违约行为,致东南设计公司产生诉讼或执行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均由***承担等。合同签订后,***按约支付首付款373558元。此后,***于2021年7月5日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7月9日支付700000元;于2021年7月16日支付70000元。
另查明,东南设计公司委托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参加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本院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合同补充协议》系东南设计公司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东南设计公司付清全部剩余购房款,案涉合同于2020年11月14日签订,依合同约定***应于2021年2月12日前向东南设计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购房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东南设计公司自愿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予以支持。***应支付给东南设计公司的违约金为:1.以8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2月13日计至2021年7月4日,共142天,违约金为52123.73元;2.以7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7月5日计至2021年7月8日,共4天,违约金为1299.51元;3.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7月9日计至2021年7月15日,共7天,违约金为206.74元,合计53629.98元。东南设计公司要求***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3629.98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1元,减半收取94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炳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双珠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