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2民初410号
原告: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87539469K,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48幢裙楼3楼。
法定代表人:陈家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群,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敬清,男。
被告:***,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伟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