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2财保128号
申请人: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87539469K,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道东乾路109号城发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申请人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258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坐落于沙县××路××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83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沙县××路××号房产。
案件申请费1633元,由申请人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