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402民初1500号
原告: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87539469K,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东乾路109号城发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被告:***,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原告福建东南设计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因行政区划调整,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合并成立新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由新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