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飞、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91民初4003号
原告:**飞,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戴**东侧。
被告:**高,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飞与被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夏洪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飞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35元,由**飞负担。
审判员李晓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亢建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