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6482号
原告:***,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1667540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12931637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戴王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305186452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