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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6482号 原告:***,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1667540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12931637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戴王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305186452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