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481执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倪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文某。 申请执行人某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苏0481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乙有限公司工程款64085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6408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利率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时止计息)。二、驳回原告某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81元,减半收取5640元,原告某乙有限公司负担536元,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5104元”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2025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但向本院说明被执行人正在预重整过程当中。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号(尾号0544等),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2025年6月25日至2026年6月24日。 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不动产,已于2023年5月转移至案外人名下。 3、2025年4月27日,向案外人某甲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工程款111051060.47元,查封期限:2025年4月27日至2028年4月26日。某甲有限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故暂不能扣划。 4、被执行人名下XXX(2014年登记、奥迪)、XXX(2015年登记、奥迪)、XXX(2014年登记、奔驰),已查封,查封期限:2025年10月23日至2027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名下XXX(2008年登记、揽胜)、XXX(2007年登记、奥迪)、XXX(2011年登记、宝来),使用时间较长,市场残值较小,可不予查封。 5、2024年4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破申425号决定书,决定对北京某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目前仍在预重整过程当中。 三、2025年10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某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进行调查,预重整仍然在进行过程中,有意向投资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因被执行人北京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64085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案应收取执行费880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详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苏0481诉前调确1148号裁定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