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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3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岗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周献,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鹏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95号7栋410房。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沙振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武秋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大鹏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振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2021年10月9日,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广东大鹏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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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36元,减半收取8,718元,由上诉人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征审判员曾庆军审判员金新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苏 逢 连 书 记 员 胡 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