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执2590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一506房。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海,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廷,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广,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关于广州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06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1352374元及利息(以1352374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67618.7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如实申报名下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48.53元,本院以(2021)粤0106执23274号案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846.66元。上述案款合计17495.19元,其中162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剩余款项按比例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14294.59元。除上述财产,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执行到的案款按比例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06执259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青松
审判员 宋劲松
审判员 孟明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