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27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麟,广东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之**。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淡卿
审判员 余锦霞
审判员 陈舒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