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18309号
原告:广东大鹏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园医疗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司员工。
原告广东大鹏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园医疗养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文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7703元,并支付以59770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4月10日,违约金为297058.39元,该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至2023年4月10日为894761.39元);2.被告广东***园医疗养老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是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道××号××楼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该工程由被告文业公司总包。2018年8月31日,原告与文业公司签署了《雨棚、逃生楼梯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文业公司委托原告承包南方医院**·逸园分院精装修工程(雨棚、逃生楼梯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表格列名建筑面积及附件范围内的工程总造价为668000元。后原告申请审核合同内工程668000元及增加的工程67756.95元,总计735756.95元,文业公司审核确认668000元。
2018年9月7日,原告与文业公司签署了《屋面防水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文业公司委托原告承包广东佛山南海*医院屋面防水工程。合同约定附件明细表范围内的工程暂定总造价为380000元。原告申请审核合同内工程38万元、屋面防水增加146271.09元、4楼天面防水增加93638.86元,合计619909.95元。文业公司审核确认分别为38万元、71926元、77777元,合计529703元。
以上两项工程原告均已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文业公司对以上两项工程审核的原项目及增加项目工程款共计1197703元,合同中虽有约定按进度付款,但文业公司未实际履行。工程完工至今,文业公司共支付工程款60万元,未支付款项597703元,原告多次向文业公司催款未果。而两份合同皆约定“甲方未按时付款的,乙方有权按万分之五每天收取违约金”,因此文业公司应依法按照该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鉴于**公司是涉讼工程的发包方,文业公司是涉讼工程的总包方,原告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原告除有权向文业公司追收工程余款及利息外,**公司还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原告确认未付工程款是577703元。原告已开具836200元发票,但文业公司尚欠23多万元款项未付。
被告文业公司没有到庭答辩,但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原告并未根据合同约定开具全部发票,文业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案涉合同附件约定,供应商结账时须提交发票,开具发票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文业公司依合同约定有权以原告未向其开具专用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因付款行为的条件未成就,故不符合履行付款的条件,文业公司未支付未按约定开具发票的款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二、原告所诉金额与事实不符。原告主张文业公司未付款项金额为597703元,但实际在2021年2月17日,项目管理人员***曾向原告员工***账户(尾号为5396)转账2万元整,***系本案《雨棚、逃生楼梯采购及安装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该笔款项应当与未付款项相抵扣。原告作为主***的一方,未披露该项事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三、即使文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该按照起诉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55%计算。原告尚未开具全部发票,故文业公司不存在违约的情况即使法院认为文业公司需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也应从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进行计算)。原告主张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未证明其实际损失,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公司和原告没有签订合同。**公司只和文业公司有合同关系,**公司不存在拖欠合同款的情形。
经审查,被告文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和文业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提供的除企业询证函外的其他证据,本院对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企业询证函没有原件核对,本院对证据效力不予确认。**公司提供的执行裁定书是对应(2020)粤0605民初33016号民事判决,**公司在该案并不需承担责任,**公司提供的执行裁定书和本案无关,本院对关联性不予确认。
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8年8月21日,原告(乙方)和文业公司(甲方)签订《雨棚、逃生楼梯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南方医院*分院精装修工程(雨棚、逃生楼梯采购及安装)工程,暂定总价668000元。工程完工之日起一周内(经甲方验收合格)付工程合同暂定总价27%,工程余款3%在钢结构工程完工之日起十二个月期满之日无息付清。甲方未按时付款的,乙方有权按万分之五每天收取违约金。
2018年9月,原告(乙方)和文业公司(甲方)签订《屋面防水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南海*医院屋面防水工程,暂定总价380000元。屋面整体捣制细石混凝土后三天内,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7%,余款3%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之日起三年期满之日无息付清。甲方未按时付款的,乙方有权按万分之五每天收取违约金。
2020年7月20日,原告和文业公司确认上述雨棚、逃生梯工程按668000元结算。原告和文业公司确认上述屋面防水工程按合同内工程38万元、屋面防水增加工程71926元、4楼天面防水增加77777元,合计529703元结算。
文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20000元。
原告已开具发票836200**文业公司。
本院于2020年受理*公司(下称*公司)与被告文业公司、**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605民初33015号。*公司在该案诉请:1.被告文业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717756.5元及支付以此为本金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于2022年作出(2020)粤0605民初33015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以下事实:
被告**公司(发包方、甲方)、被告文业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南方医院*分院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南方医院*分院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2号;工期150日历天,预计于2017年8月1日开工,以发包人开工令注明的时间为准;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及规费均包干的承包方式,合同暂定总价含税价3200万元;合同签订10个工作**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5%作为预付款,按月按形象进度支付产值65%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5%,办理完成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工程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5%,工程验收合格满二年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结算总价款为竣工图结算价+签证费用+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等等。
**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发包人、甲方)、被告文业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南方医院*分院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南方医院*分院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南方医院*分院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3》,均约定增加工程内容,增加工程造价,暂定含税总价分别为5090339.85元、6433058元、1825101.08元,结算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付款方式按原合同。双方还签订《南方医院*分院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4》,约定增加工程内容,增加工程造价,固定含税总价包干1928295.97元,付款方式按原合同。
本院在该判决认为,根据被告**公司与被告文业公司签订的《南方医院*分院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和4份补充协议,合同暂定总价为47276794.9元(3200万元+5090339.85元+6433058元+1825101.08元+1928295.97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5%、办理完成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被告**公司陈述工程已于2021年1月15日竣工验收,但被告**公司仅向被告文业公司支付37749437.64元工程款,尚未达到双方合同暂定总价的85%,*公司请求被告**公司对被告文业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在该案判决:一、被告文业公司支付工程款317668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公司;二、被告**公司对被告文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于2023年1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中,**公司陈述,(2020)粤0605民初33015号民事判决作出后,**公司没有向文业公司支付过款项。
原告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本院认为,原告和文业公司共同确认《雨棚、逃生楼梯采购及安装合同》及《屋面防水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按1197703元(668000+529703)结算,文业公司已付款620000元,文业公司未付工程款为577703元。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两份合同均未约定以原告开具发票作为文业公司付款的条件,文业公司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抗辩支付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雨棚、逃生楼梯采购及安装合同》工程款工程完工之日起一周内(经甲方验收合格)付工程合同暂定总价27%,工程余款3%在钢结构工程完工之日起十二个月期满之日无息付清。屋面防水工程屋面整体捣制细石混凝土后三天内,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7%,余款3%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之日起三年期满之日无息付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工程完工时间,但工程均在2020年7月20日完成结算,工程完工是工程结算的条件,本院以结算时间作为工程完工时间。原告不能明确被告已付款对应工程情况,本院以已付款先冲抵发生在前的应付工程款为次序,按《雨棚、逃生楼梯采购及安装合同》的约定,质保金20040元(668000×3%)应于2021年7月19日前支付,其他未付工程款180360元(668000×30%-20040)应于2020年7月27日前支付。《屋面防水施工合同》的质保金15891.09元(529703×3%)应于2023年7月19日前支付;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则屋面整体捣制细石混凝土必然完成,原告主张其他工程款361411.91元(577703-20040-15891.09-180360)应于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不违反合同约定。综上,全部未付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文业公司应支付未付工程款577703**原告。
关于原告的利息请求,案涉合同约定文业公司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计付逾期违约金,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酌情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文业公司应以361411.91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20日起,以180360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28日起,以20040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20日起,以15891.09元为本金从2023年7月20日起,均至付清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付逾期违约**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被告**公司与被告文业公司签订的《南方医院*分院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和4份补充协议,合同暂定总价为47276794.9元(3200万元+5090339.85元+6433058元+1825101.08元+1928295.97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5%、办理完成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被告**公司陈述工程已于2021年1月15日竣工验收,但被告**公司仅向被告文业公司支付37749437.64元工程款,尚未达到双方合同暂定总价的85%,原告请求被告**公司对被告文业公司的本案工程款本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不属于工程款范畴,**公司不需承担责任。
被告文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工程款577703**原告广东大鹏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以361411.91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20日起,以180360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28日起,以20040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20日起,以15891.09元为本金从2023年7月20日起,均至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对应款项付清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的逾期违约**原告广东大鹏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东***园医疗养老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大鹏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73.81元,财产保全费4993.81元,合计11367.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原告广东大鹏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