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泽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邵洋洋、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823民初5600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河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嘉应观乡二铺营村中心大街嘉应观乡人民政府院内一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06755140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武陟县盈泰远创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武陟县木***与朝阳××街××小区××号楼建设工程发包给河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2022年8月至2022年10月,原告在武陟县朝阳××街××段××小区××号楼××次结构给被告干木工,被告给付了部分工资,剩余104800元劳务工资被告没有给付。2023年6月1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23年7月5日前付款50000元,剩余工资2023年9月1日前付完。2023年7月21日,被告给付原告4800元工资,剩余100000元劳务工资被告没有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但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未答辩。 **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未支付完毕原告劳务费于2023年6月14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该欠条载明,九著工地8#楼二次结构木工,承诺7月5日前付款50000元,剩余工资9月1日前付完,总钱104800元。出具欠条后,被告***于2023年7月21日支付原告4800元,后未再支付原告款项,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800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自2023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以45200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利息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原告超出上述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承担劳务费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以45200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利息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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