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民初1307号之二
原告:***,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玉潭,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汶泽,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立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山,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爱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爱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江苏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爱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因案件疑难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爱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艳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 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