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拓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28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拓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国道221线16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11582160。
法定代表人:陆建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胡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49号亚欧商厦30层3004。
法定代表人:马志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拓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做出的(2021)甘0702民初31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张掖市拓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水泥款158274.5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陈怀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5174元,减半收取2587元,由被告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87元,原告负担10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87元。
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办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4月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执行文书。
2.2022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
3.2022年4月27日、5月17日,6月16日、7月18日、9月1日等,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甘A9××**号汽车一辆,该车辆登记时间为2009年11月26日,由于申请人不缴纳评估费,也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所以该车辆在本案中不再处置。被执行人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5月6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5.2022年7月25日,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履行案件款,均无法联系,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30008元,并发放于申请人。
6.2022年8月9日,本院委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调查并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等基本情况,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退回办理。
7.2022年8月2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2年9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59861.5元,本院强制执行到位30008元,下剩案件款129853.5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被执行人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甘A9××**号汽车一辆,该车辆登记时间为2009年11月26日,由于申请人不缴纳评估费,也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所以该车辆在本案中不再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佘文俊
审判员  荆 锋
审判员  高明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志强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