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中阳建设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982民初2192号
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贾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某,甘肃博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甘肃博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甘肃坤大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阳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鼎盛建设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中阳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泰鼎盛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413891元,承揽违约金50356.74元,合计464247.74元;2、本案诉讼费由中泰鼎盛建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7日,江苏中阳建设公司与中泰鼎盛建设公司签订《敦煌市可再生能源供热一期工程蓄热灌基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期限、范围及付款期限、方式等。施工过程中,按照中泰鼎盛建设公司要求增加了部分工程量。2019年12月20日,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723991元,现尚欠413891元未付。
中泰鼎盛建设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江苏中阳建设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江苏中阳建设公司提交的江苏中阳建设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拟证实原告主体适格。
2、江苏中阳建设公司提交的蓄热罐基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拟证实双方签订合同及相关约定的事实。
3、江苏中阳建设公司提交的工程量确认单(蓄热管基础)、工程量签证单二份、结算单,拟证实双方就全部工程量核对、确认。
4、经江苏中阳建设公司申请,本院出具调查令调取的内资企业基本信息,拟证实中泰鼎盛建设公司基本情况。
经核对,能够确定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定,对证明力综合全案予以认定。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9年6月17日,(发包人)甘肃坤大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乙方)江苏中阳建设公司签订蓄热罐基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敦煌市可再生能源供热一期工程蓄热罐基础工程。工程地点:敦煌市。工程期限4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工程范围:敦煌市可再生能源供热一期工程中,2*15000立方米蓄热罐基础土建施工项目施工(钢筋、混凝土甲供,辅材乙方自购),并确保工期如期完成及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并交付使用与备案。固定单价承包。基础垫层每立方含税价13元,筏板基础每立方含税价50元,环墙基础每立方含税价260元,钢筋每吨含税价1200元。以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签认的工程量为准进行结算,当实际施工量超过设计量或者建设计量批复数量时,超出部分不予结算。乙方分项工程完成施工,经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结算。质量保证金10%,最终交验后按建设单位返还情况无息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8%,在年经确认无农民工工资纠纷后无息返还。安全保证金2%,未发生安全事故,与乙方最终结算时全部无息返还。合同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该合同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印章。2019年11月20日,双方结算金额723991元,扣留质保金72399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7919元、安全保证金14480元,剩余工程款579192元。庭审中,江苏中阳建设公司自认现尚欠413891元未付,其余部分310100元已支付。
另查明,中泰鼎盛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街道××巷××号第9层916室,成立于2012年9月25日。2016年7月26日,地址由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路××号2幢5-01变更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17年1月6日,变更址址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路××号2幢5-01,2018年11月26日变更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1层105室,2020年5月27日变更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亚欧国际××层××室,2021年12月29日变更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街道××巷××号第9层916室。
2021年12月29日,本院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亚欧国际××层××室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拒收。2022年2月8日,本院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街道××巷××号第9层916室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包括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被拒收。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合同关系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2022年2月8日分别向中泰鼎盛建设公司的注册地址送达了诉讼文书,均被拒收。应视为送达了相应诉讼材料,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本案中,2019年11月20日,双方结算金额723991元,扣留合同约定的质保金72399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7919元、安全保证金14480元,剩余工程款579192元,中泰鼎盛建设公司应予支付。因合同中无明确约定支付时间,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支付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江苏中阳建设公司自认已支付310100元,剩余269092元应予支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泰鼎盛建设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未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计算方式,本院以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贷款基准年利率4.75%(1-5年)计算,以26909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结算之日)计算至2021年12月9日(起诉之日),共计26个月零19日,计算为27694元+665元=28359元。
双方合同约定扣留的质保金72399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7919元、安全保证金14480元,现验收交付已超过两年,无证据证实有约定扣留的事件发生,中泰鼎盛建设公司应予支付。因合同中约定为无息支付,对相应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中泰鼎盛建设公司共支付金额合计为269092元+72399元+57919元+14480元=413890元。
综上,对江苏中阳建设公司请求,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中泰鼎盛建设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江苏中阳建设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报酬413890元,承担违约金28359元,合计44224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江苏中阳建设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4元(江苏中阳建设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72元,江苏中阳建设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运  韬
人民陪审员      许芳
人民陪审员     陈彩芸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艳娇
书 记 员     王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