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敦煌市祥宇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82民初1742号
原告:敦煌市祥宇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包某。
被告: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敦煌市祥宇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中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敦煌市祥宇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煌市祥宇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煌市祥宇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8元,减半收取2419元(敦煌市祥宇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敦煌市祥宇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晓  婧
人民陪审员     王海玲
人民陪审员     雷海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马艳霞
书 记 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