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合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84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合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宿勇,男,汉族,1983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执行人成都合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宿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勇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合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宿勇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宿勇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总额为人民币52616.2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宿勇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合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2616.2元。
二、终结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