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84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合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彬,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7日,住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执行人成都合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宿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宿彬未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成都合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宿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宿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总额为人民币11870.15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宿彬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合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870.15元。
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