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民辖终207号
上诉人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世界村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11民初52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南京世界村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原审原告华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京世界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421000元;2、判令南京世界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2月25日为380527元,2020年12月26日起违约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南京世界村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4日,双方签订《数据中心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合同》,约定其为南京世界村数据中心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提供软硬件采购及各项服务,其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南京世界村公司未按约付款,故诉至法院。 原审被告南京世界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双方并非单纯的软件销售关系,华云公司需为其提供软件配套服务,具有委托开发的性质,其不付款是因为软件故障,而华云公司未能提供计算机软件服务,故双方争议涉及计算机软件,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华云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合同并非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理由为:合同中主要标的为软硬件产品的买卖,附带部分调试、实施及培训服务,且软件故障属于项目产品售后问题,故本案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管辖即原告方住所地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华云公司与南京世界村公司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涉及计算机软件,且南京世界村公司在管辖申请中明确提出质量异议抗辩,涉及计算机软件审查;华云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滨湖区,故本案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就现有证据显示,双方合同中涉及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搭建云平台软件,具有委托开发的性质,故双方争议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移送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华云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朱 健 审判员 王一川
书记员 孙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