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华云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安码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1执2033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华云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安码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中安码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华云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剩余服务费用28.32万元。二、被告中安码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无锡华云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28.32万元的日0.1%计算偿付)。如被告中安码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25元减半收取2913元由被告中安码联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6113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中安码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 经向本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中安码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后本院委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得被执行人中安码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该处有不动产。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中安码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中安码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股权投资。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中安码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因被执行人中安码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0元,实际受偿0元,尚余286113元及利息暂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询问了申请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理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执行追记等证据证实。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杨 峰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
法官 助理  范 俊 书 记 员  周 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