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1民初526号之一
本院受理被申请人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公司)诉申请人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世界村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世界村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华云公司与南京世界村公司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涉及计算机软件,且南京世界村公司在管辖申请中明确提出质量异议抗辩,涉及计算机软件审查;华云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滨湖区,故本案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洋
书记员 王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