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执23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许广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民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99983.9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
二、2022年2月25日,2022年6月1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反馈除少量银行存款、部分股权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1、2022年4月29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89.63元,已冲抵执行费,上缴国库。
2、2022年8月10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财产,依法裁定对其所有的“曙光”服务器十台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告流拍。2022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流拍的“曙光”服务器十台以第二次流拍价31452元申请以物抵债。
3、2022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京樯图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29%的股权、持有的南京樯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告流拍,申请执行人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申请对上述流拍的股权以物抵债。
三、2022年4月28日,本院委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2年6月17日,因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99983.92元,实际执行到位31452元,本案执行费8399元,实际执行到位8089.63元。
2023年1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拍卖公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案拍卖的“曙光”服务器十台及持有的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终结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民1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沈 如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