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巨能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庐林实业有限公司与九江巨能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403民初2049号
原告:江西庐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莲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239077300.
法定代表人:蔡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九江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74号供电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0155C。
法定代表人:刘定清,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庐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巨能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西庐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庐林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庐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江巨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江西庐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培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