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03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巨能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74号供电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定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中辉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综合工业园7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魏永祥,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巨能实业总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中辉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九江中辉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九江巨能实业总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403执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胜
审判员 蔡振霄
审判员 黎 鹏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曾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