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6090号
原告:魏振,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湖南威晟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B3栋1109-004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振诉被告湖南威晟标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振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振撤回对被告湖南威晟标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振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