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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威晟标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5458号
原告:湖南威晟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B3栋1109-004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威晟标识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威晟标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威晟标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威晟标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威晟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