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辖终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威晟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工业园创业园区30﹟栋。
法定代表人:何春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镇新路村(长沙超世实业有限公司宿舍楼南栋3层。
法定代表人:刘文忠。
上诉人湖南威晟标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7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湖南威晟标识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解释的规定,上诉人注册地虽为长沙市天心区工业园创业园区30﹟栋,但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长沙市××市场××区××号。故请求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724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诉争房屋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工业园创业园30﹟栋,故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
审判员 向 丹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